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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宅装饰装修是否需要施工资质?
来源: | 作者:成都消防设计 | 发布时间: 2022-02-08 | 107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该标准同时设立了36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其中包括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因该资质的设立,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对家庭住宅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是否应具备该资质的争论,该争论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即家庭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是受《建筑法》和《民法典》中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还是《民法典》中有关承揽关系的调整。

      家庭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仅在一定的情况下需具备施工资质,一般而言,其属于承揽合同关系调整而不需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主要理由如下。和林峰脉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资质属于公法意义上对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的资格限制和要求,它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施工资质是依据《建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而予以设定的行政许可,而《建筑法》依其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系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如果是房屋建筑在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装修活动——在房屋建筑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修活动——属于建造活动和(或)安装活动的一部分,它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意义上的“建设工程”之一部分,施工方从事该等装修活动的,自是需要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中的相应资质。
        
      其次,对于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即房屋建筑施工图纸范围内的装修活动已经结束,房屋建筑的权利人——典型者如家庭住宅的所有者——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爱好和审美情趣对自己所有或者使用房屋进行装饰,该等装饰装修行为并不涉及建筑物整体的安全性和基本使用功能,无需通过《建筑法》予以调整。换言之,实施该等装饰装修行为的人并不需要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中的相应资质,相应行为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法律规范。
        
     再次,如若房屋建筑的权利人在房屋建筑建造结束后的装修活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则需要履行《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法定程序。该等行为因受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故实施该行为的施工人应具有相应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