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都有哪些
来源: | 作者:成都消防改造验收 | 发布时间: 2021-01-20 | 1688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环境温度在4-70°C范围以下的建筑物和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者灭火者,以及另有专门规定者外,最好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工业建筑消防维保

①厂房大于等于50000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大于等于5000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高层丙类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建筑面积大于500m=的丙类地下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

②库房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111三的火柴仓库;建筑面积大于500111=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UT2的空邮袋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2)民用建筑消防维修

①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②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1IT2的地下商店。

③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办公建筑等。

④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111=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⑤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

⑥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⑦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⑧高层民用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室房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

⑨建筑高度大于100的住宅建筑。

注意:除住宅外的高层居住建筑,应按对公共建筑的要求,公寓应按对旅馆的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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