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这里指的是人员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可以直接到达建筑外,开设在建筑首层门厅大门附近的疏散门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要求消防控制室的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
5、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7、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在实际火灾中,有不少消防控制室被淹或因进水而无法使用,严重影响自动消防设施的灭火、控火效果,影响灭火救援行动。因此,既要通过合理确定这些房间的布置楼层和位置,也要采取门槛、排水措施等方法阻止灭火或自动喷水等灭火设施动作后的水积聚而致消防控制设备或消防水泵、消防电源与配电装置等被淹。
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不应小于2m。
9、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10、设备面盘排列长度大于4m时,两端应设置不小于1m的通道。
法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