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全淹没系统设计要求
来源: | 作者:消防报建 | 发布时间: 2021-06-17 | 14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全淹没系统由固定的泡沫发生器、比例混合装置、固定泡沫液与水供给管路、水泵及其相关设备或组件组成。

(1)全淹没系统的防护区应是封闭或设置灭火所需的固定围挡的区域,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泡沫的围挡应为不燃结构,且应在系统设计灭火时间内具备围挡泡沫的能力。

②在充分考虑人员撤离的前提下,门、窗等位于设计淹没深度以下的开口,应在泡沫喷放前关闭或同时关闭。

③对于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全淹没系统应对其泡沫损失进行相应补偿。

④在泡沫淹没深度以下的墙上设置窗口时,宜在窗口部位设置网孔基本尺寸不大于3.15mm的钢丝网或钢丝纱窗。

⑤利用防护区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空间,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避免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物回流到高倍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排气口在灭火系统工作时应自动、于动开启,其排气速度不宜超过5mfs。

⑥防护区内应设置排水设施。

(2)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用于扑救A类火灾时,泡沫淹没深度不应小于保护对象高度的1.1倍,且应高于保护对象点以上O.6m。

②当用于扑救B类火灾时,汽油、煤油、柴油或苯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高于起火部位2m;其他B类火灾的泡沫淹没深度应由试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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